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傑出校友遴選辦法
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院行政會議擬訂
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院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表揚本院校友之傑出成就或貢獻,以激勵後進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凡本院(含前分子生物研究所及輻射生物研究所)畢業校友,具下列資格之一,且非本校現職專任教師、研究人員或職技人員者,得為傑出校友候選人:
1.在專業或事業上有傑出之成就者。
2.對社會有特殊貢獻者。
3.對本院建設或發展有重大貢獻者。
第三條 生命科學院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由院長、各系所主管代表二人及院友會會長為當然委員,並由院長聘請院內外教師及校友代表五人,共同組成,院長為召集人。
第四條 生命科學院傑出校友候選人由遴選委員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名,經遴選委員會評議通過後為本院傑出校友。候選人名單在提名及評議過程中皆不對外公開。
第五條 生命科學院傑出校友由院長頒給本院傑出校友證書,並於公開活動時表揚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