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友會組織章程
中華民國98年4月26日院友會會員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107年4月28日院友會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以維持及增進畢業院友之友誼,相互扶持,並協助母院發展為宗旨。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清華大學生命科學系系辦公室。
第二章 會員
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三種
一、基本會員:凡本院畢業或肄業院友,均為本會基本會員。
二、名譽會員:
(一)曾任職或現任職本院之教職員工者。
(二)熱心本會會務、對本會發展有具體貢獻,經理事會通過者。
三、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第三章 組織
第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,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代行職權。
第六條 本會置設理事五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選舉辦法另訂。理事會及監事會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第七條 本會置設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中選舉產生,任期三年。理事會閉幕期間一般事務由常務理事決議之,並於事務決議後函告所有理事。如遇重大事項,經兩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,認為宜交由理事會決議者,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決議之。
第八條 本會置設理事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權責時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行。
第九條 本會置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第十條 理事會得邀請本院教師參與提供本會運作之建議。
第十一條 本會得聘執行秘書或助理一名,協助會務之運作。
第四章 職權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制定及修改本會章程
二、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
三、選舉理監事
四、討論有關院友會相關事項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
二、召集會員大會
三、審定會員資格
四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
五、選舉常務理事
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履行職務事項
二、經費及預算之稽核
三、辦理其他有關監察事項
四、選舉常務監事
第五章 會議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理事會召集之。
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理事、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。
第六章 經費
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母院補助費
二、會員及其他人士樂捐
三、其他收入
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除為本會之目的事業外,不得作為其他用途,本會解散時,剩餘財產捐贈予母院。
第七章 工作要點
第十九條 本會之工作要點如下:
一、舉辦院友聯誼活動
二、返校參與母校各種活動
三、協助本院製作院友通訊錄並隨時更正
四、協助本院製作院友相關刊物或網頁,將母院及院友最新消息發送給會員
第八章 附則
第二十條 本章程未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及國立清華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為準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修訂對照表
條文修訂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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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文修訂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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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本會置設理事五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 之,選舉辦法另訂。理事會及監事會,任期兩三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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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本會置設理事五人、監事三人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由會員大會選舉 之,選舉辦法另訂。理事會及監事會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、候補監事二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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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本會置設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中選舉產生,任期兩三年。理事會閉幕期間一般事務由常務理事決議之,並於事務決議後函告所有理事。如遇重大事項,經兩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,認為宜交由理事會決議者,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決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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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條 本會置設常務理事三名,由理事中選舉產生,任期兩年。理事會閉幕期間一般事務由常務理事決議之,並於事務決議後函告所有理事。如遇重大事項,經兩名以上常務理事提議,認為宜交由理事會決議者,由理事長召開理事會決議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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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本會置設理事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權責時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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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 本會置設理事長一人,由常務理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主席。理事長因故未能執行權責時,得指定常務理事一名代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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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本會置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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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條 本會置設常務監事一名,由監事中互選之,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常務監事負責監察日常會務,並於監事會開會時擔任主席。常務監事因故未能參加,得指定監事一名代理主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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